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錢濤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燕珩
- 被告
- 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燕珩等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聲明第2、3項分別請求命移除網頁、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係基於回復名譽請求權而要求他方為一定行為,均屬非因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聲明第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5萬元,應徵收26,0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是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5,003元(計算式:4,500+4,500+26,00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