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即、錢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錢濤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燕珩 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燕珩等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 第14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其上訴 聲明第2、3項分別請求命移除網頁、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係基於回復名譽請求權而要求他方為一定行為,均屬非因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聲明第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5萬元,應徵收26,0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 而,是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5,003元(計算式:4,500+4,500+26,00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