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員卡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湯維華、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尤慧青、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維華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被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被 告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員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湯維華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而訴 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魯奐毅,嗣於112年3月14日起變更其法定代理人為湯維華,有原告提出之公告及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可查,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命湯維華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