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給付會員卡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維華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被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被告
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員卡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

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由本院裁定命湯維華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之記載,應更正為「由本院裁定命湯維華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2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員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