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松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守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雯雯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5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雯雯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5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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