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松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守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松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守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雯雯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5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