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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溫祖明

上訴人
即原告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萬6,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6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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