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許筑婷

原告
模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彰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湧玲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高宥翔律師
被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陸佰陸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1年12月5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298,542元及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298,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64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295,976元,尚餘70,664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