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模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建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9萬8,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9,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9萬8,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9,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