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模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建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模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9萬8,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9,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