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雅瑩

原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昱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素芬律師
參加人
台灣恩悌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約翰‧藍柏德(JOHN ALEXANDER LOMBARD)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律欣律師
被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陳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英耀為被告教育部原法定代理人潘文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教育部之法定代理人應已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3年5月20日變更為鄭英耀,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鄭英耀為被告教育部原法定代理人潘文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