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 原告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昱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卓素芬律師
- 參加人
- 台灣恩悌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約翰‧藍柏德(JOHN ALEXANDER LOMBARD)
- 訴訟代理人
- 黃璽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律欣律師
- 被告
- 教育部
- 法定代理人
- 鄭英耀
- 訴訟代理人
- 謝彥安律師
陳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英耀為被告教育部原法定代理人潘文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教育部之法定代理人應已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13年5月20日變更為鄭英耀,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鄭英耀為被告教育部原法定代理人潘文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