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 原告
- 莊蓮嬌
- 原告
- 廖文彬
- 原告
- 黃哲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崔駿武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拔臣律師
- 被告
- 周財富
- 訴訟代理人
- 蔣美龍律師
- 被告
- 吉展小吃店即簡意苓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指之附圖,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所指附圖,有漏未附上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圖(出處:本院卷第3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