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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黃珮如
  •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邵明斌

  • 原告
    余淑鈴余毓慧利美鴛吳秀美吳秀蘭吳銀星杜國像汪昀潔周秀卿周宥慧周彥錡周燕娜林季紅林澤宏林薇薇施坤協吳彥璋徐秀鳳祝凱張月蘭張國棟張琪臻張瑞香張銘輝許志豪吳思賢陳台秀陳志誠吳致廣陳周夏江陳孟沅陳玟憲陳姵蓉陳韋臻陳容陳劉賞曾梅琪黃徐秋宏黃淑萍黃瑞芳楊雅玲萬寀璇萬義昀萬寶閑董炳森趙成業劉雲雙蕭素聆賴玉芳李英美
  • 被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原 告 余淑鈴 余毓慧 利美鴛 吳秀美 吳秀蘭 吳銀星 杜國像 汪昀潔 周秀卿 周宥慧 周彥錡 周燕娜 林季紅 林澤宏 林薇薇 施坤協 吳彥璋 徐秀鳳 祝凱 張月蘭 張國棟 張琪臻 張瑞香 張銘輝 許志豪 吳思賢 陳台秀 陳志誠 吳致廣 陳周夏江 陳孟沅 陳玟憲 陳姵蓉 陳韋臻 陳容 陳劉賞 曾梅琪 黃徐秋宏 黃淑萍 黃瑞芳 楊雅玲 萬寀璇 萬義昀 萬寶閑 董炳森 趙成業 劉雲雙 蕭素聆 賴玉芳 李英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被 告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複 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原告各如附表二「本院准許金額及利息」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各按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餘由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原告各依如附表二「假執行擔保金」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各以如附表二「假執行反擔保金」欄所示之金額各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就如附表一編號1原告余毓慧、編號5原告吳秀蘭、編號6原告吳銀星、編 號12原告周燕娜、編號25原告許志豪、編號27原告陳台秀、編號50原告李英美於起訴時,分別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6萬8,000元、520萬7,666元、100萬元、109萬元、180萬元、81萬元、310萬8,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 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 卷一第17、18、20、22頁);嗣於訴狀送後,就上開請求金額分別變更為145萬6,000元、400萬7,666元、200萬元、247萬8,000元、150萬元、80萬4,000元、290萬元(見本院卷三第357至359頁),經核屬減縮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原告所為前揭訴之變更,應予准許。 二、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雲公司)、鍾克信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就被告展雲公司、 鍾克信被訴部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分別向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雲公司)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重測前為新北 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墓 地、塔位及牌位所有權或使用權,依約原告得自行使用,或委託被告展雲公司代為銷售,或要求其於銷售期滿後買回。其中㈠如附表一編號1、3至7、9、14、16、18 、20、23、25、28、32、33、35至41、45至47、49所示之原告分別向被告展雲公司購買系爭土地上「向雲禪境墓地」(下稱向雲禪境墓地)所有權作為墓地使用,雙方並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前揭原告於簽訂契約時先繳付買賣價金頭期款予被告展雲公司,尾款則於申請使用時一次付清並選定墓地位置編號;㈡如附表一編號2、9、11至13、19、21、22、24、26、27、29、30、42、43、50所示之原告分別以每單位新臺幣(下同)11萬8,000元,向被告展雲公司購買 系爭土地上「蓬萊陵園」內「長愛園區」之墓地(下稱積福墓地)所有權作為供奉、存放骨灰使用,雙方並簽訂「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約定墓地位置編號於申請使用時選定,如被告展雲公司無法提供約定之墓地,或該設施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原告得選擇終止契約,被告展雲公司應於契約終止日起14日內退還原告已繳付之全部價金;㈢如附表一編號2、8至13、15、17、22、24、26、27、29至31、34、43、48所示之原告分別以每單位11萬8,000元,向被告展雲公司購買系爭土地上 「蓬萊陵園」內之「祥雲觀骨灰(骸)存放設施」(下稱塔位)永久使用權作為供奉、存放骨灰使用,雙方並簽訂「積福專案契約書」,約定由被告展雲公司就特定區域塔位選定位別,如被告展雲公司無法提供約定之塔位,或該設施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原告得選擇終止契約,被告展雲公司應於契約終止日起14日內退還原告已繳付之全部價金;㈣如附表一編號22、24、4 3所示之原告分別以每單位23萬6,000元或35萬4,000元,向 被告展雲公司購買系爭土地上「蓬萊陵園」內之「祥雲觀『佛座區』骨灰(骸)存放設施」(下稱佛座區塔位)永久使用權作為供奉、存放骨灰使用,雙方並簽訂「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約定塔位選定位別,如被告展雲公司無法提供約定之塔位,或該設施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原告得選擇終止契約,被告展雲公司應於契約終止日起14日內退還原告已繳付之全部價金;㈤如附表一編號22、24、43、44所示之原告分別以每單位11萬8,000元,向被告展雲公司購買系爭土地上「蓬萊 陵園」內之「祥雲觀牌位」(下稱牌位)永久使用權作為供奉靈位使用,雙方並簽訂「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約定就特定區域排定牌位位別,如被告展雲公司無法提供約定之牌位,或該設施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原告得選擇終止契約,被告展雲公司應於契約終止日起14日內退還原告已繳付之全部價金(各原告所簽訂之契約編號暨名稱、契約日期、標的、已付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詎被告展雲公司未經原告同意,竟將前揭買賣標的以委託經營方式全數轉讓被告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座公司),致該等買賣標的無法繼續依約交付原告使用,業已違反兩造間之契約義務,而被告福座公司明知原告對被告展雲公司有上開買賣契約債權存在,仍與被告展雲公司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書、增補契約書(下合稱系爭營業讓與契約)受讓該等買賣標的,除拒絕承受被告展雲公司之契約義務外,更擅自對外銷售,致原告受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且被告展雲公司、福座公司實際上分別係由渠等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鍾克信、邵明斌執行職務,故意以變更契約標的權利人此一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原告之債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後段、第185條及第28條規定,對所加於原告之債權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又被告展雲公司違反契約義務之行為,致買賣標的無法繼續依約交付原告使用,構成民法第226條 第1項規定之給付不能,原告亦得據此對被告展雲公司請求 賠償相當於已繳付如附表一「已付金額」欄所示款項之損害,並就向雲禪境墓地部分解除所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另被告展雲公司自民國111年8月起即已停業,除公司登記營業地址人去樓空、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鍾克信遭通緝外,其因對外積欠鉅額債務,名下資產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以110年度司執助字第833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在案,顯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及不能交付買賣標的之情形,故原告就積福墓地、塔位、佛座區塔位及牌位,尚得分別依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 項、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一條等約定終止契約後,請求被告展雲公司分別退還各原告如附表一「已付金額」欄所示之款項。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展雲公司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通知,且依如附表一「請求權基礎」欄所示之法律規定及契約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原告各如附表一「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展雲公司則以:被告展雲公司未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所屬「蓬萊陵園」現仍正常進行祭祀及定期舉辦法會,尚有相當用電量及舉辦法會營利收入,且於110年8月後持續給付聯外道路每月租金及公務車租金,亦就「祥雲觀止寶塔」封門工程給付工程款,暨就公司商標展延給付服務費用,凡此足證被告展雲公司顯無給付不能或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原告自不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亦不得依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二十二條第1項、積福 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一條等約定終止契約。又依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十一條第5項、積福專案契約書第十八條第三項及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第二十條第三項等約定,原告既已選定特定位別並取得永久使用權狀,且其上均有載明特定位置號碼,即不得再請求退還價金。縱認原告請求退還價金為有理由,然因雙方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時,該等契約後附之信託指示函為契約之一部,約定被告展雲公司將系爭土地上之積福墓地土地持分信託登記予訴外人陳世英律師,被告展雲公司即得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於原告將上開土地塗銷信託登記並返還被告展雲公司前,被告展雲公司得拒絕退還價金,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鍾克信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則以:被告福座公司雖與被告展雲公司簽訂系爭營業讓與契約,約定自110年9月2日起至120年9 月1日止,向被告展雲公司承租並受託經營管理「蓬萊陵園 」內之「祥雲觀止寶塔」及其寶塔周圍停車土地、寶塔內部設施暨所有塔牌位殯葬商品,惟被告福座公司並未與被告展雲公司合併,亦未受讓被告展雲公司與原告間之契約標的或承擔其契約債務,故原告與被告展雲公司間契約標的之權利義務主體實無變更,原告仍得依各該契約對被告展雲公司主張買賣標的之契約權利,並循司法途徑取得執行名義後,進而強制執行其責任財產以實現債權,至執行結果是否得完全滿足原告之債權,實與被告福座公司受託經營管理「蓬萊陵園」無關。是原告就上開契約權利既無損害可言,且新北市政府業於111年2月22日以新北府民殯字第1115231416號函許可被告福座公司在維持現狀下,得管理及維護「蓬萊陵園」,自難認被告福座公司有何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原告債權,即無構成侵權行為之餘地,被告邵明斌亦無因代表被告福座公司執行職務而加損害於原告,原告主張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應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與被告展雲公司間是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契約關係存在? ⒈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定有明文。又按認定事實應 憑證據,法院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不僅應與卷內資料相符,且必於訟爭事實有相當之證明力;又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先證其真正,始有形式之證據力,如他造否認該提出之私文書繕本或影本,或爭執其內容之記載,在舉證人提出原本前,不能認該繕本或影本有何形式之證據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3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原告分別與被告展雲公司間簽訂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專案契約書、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並已分別給付被告展雲公司如附表一「已付金額」欄所示之價金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不包括備註應予剔除部分)為憑,該等證據並經原告提出原本供到庭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核對確認無訛,自堪信為真實。雖原告所提出如附表一編號15原告林薇薇簽訂之積福專案契約書、編號18原告徐秀鳳簽訂之編號AZ420093土地買賣契約書、編號19原告祝凱簽訂之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等契約影本,經被告爭執其真正,因原告未能提出該等契約原本供核對確認,而不能認該等契約影本有何形式之證據力,惟原告林薇薇、徐秀鳳、祝凱尚有分別提出如附表一編號15、18③、19「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觀諸原告林薇薇所提出之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均有載明原告林薇薇所簽訂積福專案契約書之契約編號及所購買之標的塔位位置,所提出之統一發票及匯款申請書金額均與契約約定之價金數額相符,其中統一發票上更有載明契約編號GFF02961;原告徐秀鳳所提出之信託指示函及統一發票均有載明所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之契約編號AZ420093,信託指示函另有載明原告徐秀鳳依契約所購買並享有權利之向雲禪境墓地面積,統一發票之金額亦與契約約定價金數額相符;原告祝凱所提出之信託指示函及契約續約同意書均有載明所簽訂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之契約編號及所購買積福墓地之面積,均足認原告林薇薇、徐秀鳳、祝凱確有與原告展雲公司間簽訂前揭契約,並依約付款而取得契約標的塔位或墓地之相關權利證明文件。至原告所提如附表一編號10⑩及⑬、 13④、16、25①、26②、32、34①至②、37、42、43①至②、50③至 ⑤所示契約之統一發票影本,經被告否認其真正,因原告未能提出原本可供比對而不具形式之證據力,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並據以原告就前揭契約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3、4①、4③ 、5①至④、8、9、10⑧至⑨、13①至③、14、20至22、24、27、2 8、30、34③、35、39、40、41①、43③、43⑤至⑥、45、46②、4 7①、49所示契約未能提出統一發票或收據為由,否認各該契 約之締約原告已依約給付價金云云,惟由原告所提出如附表一前揭編號所示「證據」欄之證據,已足認定該等契約關係存在,且該等契約締約原告並均依約給付價金之事實,是被告福座公司及邵明斌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 ㈡原告分別請求被告展雲公司給付相當於已給付價金數額之損害賠償或返還已給付之價金,有無理由? 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除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外,土地經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 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是不動產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後,在未為塗銷登記前,登記機關既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則對該不動產相關權利登記之請求,即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法院自不得命為該相關權利之登記(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880號、97年度台上字第64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約定:「乙方(即被告展雲公司,下同)無法提供約定 之骨灰存放單位,或骨灰存放設施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時,甲方(即如附表一所示有簽訂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之原告,下同)得選擇換位或終止契約,如甲方選擇終止契約,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十四日內退還甲方已繳付之全部價金及按比例退還已繳納之管理費。」;積福專案契約書及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均約定:「乙方(即被告展雲公司,下同)無法提供約定之塔位,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時,甲方(即如附表一所示有簽訂積福專案契約書或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之原告,下同)得選擇換位或終止契約,如甲方選擇終止契約,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十四日內退還甲方已繳付之全部價金及按比例退還已繳納之管理費。」;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一條約定:「乙方(即被告展雲公司,下同)無法提供約定之牌位存放單位,或存放設施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時,甲方(即如附表一所示有簽訂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之原告,下同)得選擇換位或終止契約,如甲方選擇終止契約,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十四日內按使用期間比例退還甲方已繳付價金。」。 ⒉被告展雲公司與被告福座公司簽訂系爭營業讓與契約,自110 年9月2日起將兩造間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專案契約書、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及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下合稱系爭契約)買賣標的所在之「蓬萊陵園」現場及相關設施,所有塔牌位殯葬商品均委託被告福座公司經營管理,並辦理「蓬萊陵園」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變更登記,且依系爭營業讓與契約約定及被告福座公司陳明內容,被告福座公司並未受讓被告展雲公司與原告間系爭契約標的或承擔系爭契約債務等情,有系爭營業讓與契約、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殯葬設施、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殯葬設施、業者及私立公墓納骨塔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69至75頁,卷三第63頁);又包括土地買賣契約書標的即向雲禪境墓地所在之系爭土地在內之被告展雲公司名下不動產陸續遭其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書函、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三第39至62、161至163、335至343頁);另被告展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鍾克信被控與被告展雲公司相關人員以投資墓地為標的,吸金逾百億元,並因此涉嫌違反銀行法而遭地檢署發佈通緝在案,迄今仍未自行或緝獲歸案,有網路新聞列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存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77至82頁,卷三末頁證件存置袋內),足認被告展雲公司確有資金周轉困難,且無法正常履行系爭契約義務,確有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業之情形,是原告分別依所簽訂如附表一所示之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一條約定,以起訴狀繕本送達向被告展雲公司終止契約,應認有據,則原告依前揭約定,自得請求被告展雲公司分別返還如附表一「已付金額」欄所示就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專案契約書、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或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已繳付之價金。又土地買賣契約書雖無前揭因被告展雲公司有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業之情形得終止契約之相關約定,惟土地買賣契約書標的即向雲禪境墓地所在之系爭土地既經原告以外之被告展雲公司其他債權人聲請法院為查封登記,被告展雲公司並有前揭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業之情形,則被告展雲公司就如附表一所示有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並已繳付價金頭期款之原告就買賣標的相關權利登記之請求,即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且為可歸責於被告展雲公司之事由所致,故該等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展雲公司賠償相當於如附表一「已付金額」欄所示已繳付頭期款數額之損害,惟就如附表一編號4原告 吳秀美、編號5原告吳秀蘭、編號41原告楊雅玲部分,已分 別受領被告展雲公司給付之款項21萬4,788元、14萬2,334元、5萬3,803元,業經原告吳秀美、吳秀蘭、楊雅玲自承在卷,則前揭款項即應自原告吳秀美、吳秀蘭、楊雅玲所得請求被告展雲公司賠償之金額中扣除之。從而,原告分別請求被告展雲公司給付如附表二「本院准許金額及利息」欄所示之金額,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即屬無據,礙難准許。⒊雖被告展雲公司猶執前詞辯稱其仍有正常營運云云,然被告展雲公司既已將「蓬萊陵園」委託被告福座公司經營、管理,並將委託經營標的出租予被告福座公司,且其公司確有前述重大財務問題,足認應係由被告福座公司在委託經營之陵園現址舉辦祭祀活動,並依委託經營契約書第三條約定代為自蓬萊陵園之營收支付或代墊相關營運必要費用(見本院卷一第69至70頁),尚難據此逕認被告展雲公司仍得以正常營運。而被告展雲公司復以積福專案契約書及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約定為據,辯稱原告已選位及取得永久使用權狀,不得再解除契約或請求退款云云,惟原告係依積福專案契約書及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終止契約,請求被告展雲公司退還已繳付之價金,與前揭情形顯然有別,被告展雲公司此部分所辯,亦無足採。至被告展雲公司雖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惟依土地買賣契約書、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約定,原告所購買之土地持分,已由被告展雲公司指定之律師擔任受託人,辦理信託登記在案,被告展雲公司應於收取價金時,簽約信託指示函予受託律師,於原告申請使用墓地時,在繳清相關費用後,由受託律師將土地持分所有權過戶登記予原告,可知被告展雲公司尚未將就該等契約約定之土地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予原告,被告展雲公司據以為同時履行抗辯,自屬無據。 ⒋至原告另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定,及就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專案契約書、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及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部分併以民法第226條第1項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而為訴之選擇合併,本院既已就土地買賣契約書部分依其所主張之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就其餘契約部分依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積福專案契 約書及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一條等約定准許之,即毋庸再予審酌其餘前述請求權是否有理由,附此敘明。 ㈢原告請求被告鍾克信、福座公司及邵明斌負連帶責任,有無理由? ⒈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侵權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法人乃法律上擬制之人格,其一切事務必須依靠其代表人或受僱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始得為之,故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裁判意旨參照)。另按 民法第28條係就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加於法人連帶負賠償責任,非規定董事或有代表權之人對於法人所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應連帶負責(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被告展雲公司與被告福座公司簽訂系爭營業讓與契約,業據原告提出系爭營業讓與契約為證(見本院卷一第69至7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固堪信為真實。惟依增補契約約定,被告展雲公司於110年9月23日簽定委託經營契約書,由被告展雲公司將蓬萊陵園現場及其相關設施、所有塔、牌位殯葬商品等交由被告福座公司經營管理、使用銷售,並陳明該委託經營契約書含有租賃本質,同意將上開委託經營契約書之委託經營標的出租予被告福座公司,租賃期間自110年9月23日起至125年9月22日止,並另約定有關租金、使用租賃標的物限制、稅費及其他費用等,可知被告展雲公司係將有關蓬萊陵園及其上設施出租並委託被告福座公司經營管理,而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契約之當事人為原告與被告展雲公司,除非被告福座公司經原告與被告展雲公司同意承受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契約,否則基於契約之相對性,原告本無從依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契約對被告福座公司有所請求,僅得對被告展雲公司為請求,且被告展雲公司與被告福座公司所簽系爭營業讓與契約,亦不影響原告對被告展雲公司依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契約為請求之權利,是系爭營業讓與契約之簽訂,客觀上尚難認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再者,蓬萊陵園土地已遭查封,原告本係據此對被告展雲公司主張債務不履行,原告所受損害係因被告展雲公司債務不履行所致,尚非因被告展雲公司與被告福座公司簽訂系爭營業讓與契約及相關履約行為所造成,是原告縱受有損害,亦難認與系爭營業讓與契約之簽訂有何因果關係。又被告展雲公司、鍾克信等因涉及吸金而遭檢調單位偵查,其中多人交保,被告鍾克信並遭通緝,業經國內報章媒體大肆報導,固為眾所週知之事,惟縱使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知悉此事,仍與被告展雲公司簽訂系爭營業讓與契約,其簽約動機可能性眾多,系爭土地遭查封後,被告展雲公司於解除查封前,亦不可能將系爭土地移轉予被告福座公司,被告福座公司依據新北市政府許可之經營限制,應僅得維持蓬萊陵園之現狀及管理維護,不得有任何方式將蓬萊陵園財產之所有權或使用權或一部移轉予第三人,無從遽認被告簽訂系爭營業讓與契約及履約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此外,原告就其上開主張,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尚難僅憑被告展雲公司與被告福座公司間簽訂系爭營業讓與契約營契約書,即認被告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之共同侵 權行為。另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告所為請求既無理由,自無從依民法第28條規定為請求。是原告請求被告鍾克信、福座公司及邵明斌與被告展雲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㈣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 項本文、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積福百分百專案 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2項約定:「乙方依第二十一條及前項 約定退款而逾期未退還甲方時,應加計遲延利息(每日利率萬分之一)」、積福專案契約書及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均約定:「乙方依第二十二條及前項約定退款而逾期未退還甲方時,應加計遲延利息每日萬分之一」,可知原告與被告展雲公司間就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專案契約書及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關於前揭返還已繳付價金之遲延利息利率已有明定,自應優先於民法第203條規定之適用;至原告與被告展雲公司間就土地買賣契約 書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關於第二十一條約定返還已繳付價金之遲延利息及利率均未有明定,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03 條規定,簽訂該等契約之各該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展雲公司給付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又原告就積福百分百專案 契約書、積福專案契約書、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及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對於被告之返還價金請求權,原告係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告展雲公司為終止契約關係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一第24頁;卷三第362頁),該書狀於111年5月27日送達被告展雲公司而生送達 之效力(見本院卷一第109頁),依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第二十二條第1項、積福專案契約書及積福專案契約書(佛 座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一條均約定被告展雲公司應於契約終止日起14日內返還締約原告已繳付之價金,則被告展雲公司自應於111年6月10日以前返還締約原告已繳付之價金,是原告就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專案契約書及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部分,併請求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就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部分,併請求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均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即屬無據。另原告就土地買賣契約書部分對被告展雲公司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暨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展雲公司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土地買賣契約書部分,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展雲公司之翌日即111 年5月28日(見本院卷一第10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惟其中原告吳銀星於起訴 時其聲明請求之損害賠償額僅10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18頁 ),嗣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陳報狀擴張聲明請求損害賠償額至200萬元(見本院卷三第358頁),並逕將該書狀繕本逕送被告展雲公司,惟未提出回執而無從確定送達日期,然該書狀至遲於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予被告展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鍾克信而於112年4月28日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三第365至369頁),故原告吳銀星就其經本院准許之200萬元 給付,其中100萬元部分得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展雲公司 之翌日即111年5月28日起,100萬元部分則應自上開民事更 正訴之聲明暨陳報狀送達被告展雲公司之翌日即112年4月29日起,請求被告展雲公司給付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逾此範圍之遲延利息請求,即無從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就所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積福專案契約書、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及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部分,分別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約定、積福專案契約書及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約定、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一條約定,請求被告展雲公司分別給付如附表二「本院准許金額及利息」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分別就各原告酌定如附表二「假執行擔保金」欄所示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且被告展雲公司就此部分聲請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展雲公司如為各原告分別預供如附表二「假執行反擔保金」欄所示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本件原告敗訴部分,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駁回之。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資料,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一: 編 號 原告 契約編號暨名稱 契約日期 (民國) 標的 已付金額 請求金額 請求權基礎 證據 備註 1 余淑鈴 AZ420080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5月3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2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2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本院卷一第211至214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30萬元 2 余毓慧 ①GF200650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6年6月16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4萬6,000元(買回價×1單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一第215至220頁) 每單位:契約①至③為1平方公尺;契約④為0.5平方公尺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買回價:契約①、②為每單位14萬6,000元;契約③為每單位15萬2,000元 ②GF201458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6年11月22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4萬6,000元(買回價×1單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一第221至227頁) ③GF300024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月8日 積福墓地3平方公尺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45萬6,000元(買回價×3單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一第229至235頁) ④GF502881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10年4月19日 積福墓地0.5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一第237至242頁) ⑤GFF05060 積福專案契約書 110年5月14日 塔位4單位 47萬2,000元(價金×4單位) 47萬2,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商品委託媒合契約(本院卷一第243至253頁) ⑥GFF05160 積福專案契約書 110年6月21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商品委託媒合契約(本院卷一第255至262頁) 總計: 145萬6,000元 3 利美鴛 ①AZ201433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1月15日 向雲禪境墓地8坪 200萬元(頭期款×8單位) 20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本院卷一第263至26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契約①為每單位25萬元;契約②為每單位30萬元 ②AZ420132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1月4日 向雲禪境墓地5坪 150萬元(頭期款×5單位) 15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269至275頁) 總計: 350萬元 4 吳秀美 ①AZ201406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3月10日 向雲禪境墓地2坪 50萬元(頭期款×2單位) 5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本院卷一第277至280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契約①至③為每單位25萬元;契約④為每單位30萬元 ②AZ201565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8月20日 向雲禪境墓地8坪 200萬元(頭期款×8單位) 20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281至285頁) ③AZ300908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7月20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0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0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一第287至291頁) ④AZ420154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3月7日 向雲禪境墓地6坪 180萬元(頭期款×6單位) 18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293至298頁) 總計: 530萬元,扣除被告展雲公司已給付之本票票款21萬5,212元後,尚得請求508萬4,788元 本票(本院卷一第285頁) 5 吳秀蘭 ①AZ201370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5月9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0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0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本院卷一第299至302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契約①至③為每單位25萬元;契約④至⑤為每單位30萬元 ②AZ201422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0月23日 向雲禪境墓地2坪 50萬元(頭期款×2單位) 5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本院卷一第303至306頁) ③AZ300944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月9日 向雲禪境墓地1坪 25萬元(頭期款×1單位) 25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一第307至311頁) ④AZ420084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6月12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2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2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本院卷一第313至316頁) ⑤AZ420155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3月9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2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2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317至322頁) 總計: 415萬元,扣除被告展雲公司已給付之本票票款14萬2,334元後,尚得請求400萬7,666元 本票(本院卷一第323頁) 6 吳銀星 ①AZ201427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0月29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0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0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325至329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25萬元 ②AZ301177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7月29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0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0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331至336頁) 總計: 200萬元 7 杜國像 ①AZ301119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4月25日 向雲禪境墓地2坪 50萬元(頭期款×2單位) 5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337至341、353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25萬元 ②AZ301159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11月7日 向雲禪境墓地2坪 50萬元(頭期款×2單位) 5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343至347、353頁) ③AZ910096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0月30日 向雲禪境墓地6坪 150萬元(頭期款×6單位) 15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349至353頁) 總計: 250萬元 8 汪昀潔 GFF05139 積福專案契約書 110年6月11日 塔位4單位 47萬2,000元(價金×4單位) 47萬2,000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商品委託媒合契約(本院卷一第355至366頁)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9 周秀卿 ①AZ501763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4月8日 向雲禪境墓地2坪 50萬元(頭期款×2單位) 90萬元(即買賣總價款)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一第367至371頁) 每單位:契約①為1坪;契約②至⑩為1平方公尺 頭期款:每單位25萬元 價金:契約②至⑯為每單位11萬8,000元 買回價:契約②為每單位14萬6,000元;契約③、④為每單位15萬2,000元 ②GF201598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6年12月1日 積福墓地3平方公尺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43萬8,000元(買回價×3單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一第375至380頁) ③GF300102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月12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5萬2,000元(買回價×1單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一第381至386頁) ④GF300676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2月27日 積福墓地5平方公尺 59萬元(價金×5單位) 76萬元(買回價×5單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一第387至392頁) ⑤GF300849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3月30日 積福墓地2平方公尺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一第393至398頁) ⑥GF301443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7月16日 積福墓地2平方公尺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一第399至404頁) ⑦GF301851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9月6日 積福墓地3平方公尺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35萬4,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一第405至410頁) ⑧GF302044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0月15日 積福墓地3平方公尺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35萬4,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一第411至416頁) ⑨GF302344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1月27日 積福墓地4平方公尺 47萬2,000元(價金×4單位) 47萬2,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三第417至423頁) ⑩GF500185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8年1月18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一第419至424頁) ⑪GFF00045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4月26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一第425至436頁) ⑫GFF00269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6月14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一第437至447頁) ⑬GFF01550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11月20日 塔位3單位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35萬4,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一第449至461頁) ⑭GFF02262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2月5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一第462至472頁) ⑮GFF02784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4月29日 塔位6單位 70萬8,000元(價金×6單位) 70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一第473至485頁) ⑯GFF02977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5月29日 塔位3單位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35萬4,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一第486至499頁) 總計: 590萬8,000元 10 周宥慧 ①GFF00097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5月9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501至515頁)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②GFF00101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5月10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517至533頁) ③GFF00256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6月11日 塔位3單位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35萬4,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535至553頁) ④GFF00367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6月27日 塔位3單位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35萬4,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555至573頁) ⑤GFF00474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7月15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575至588頁) ⑥GFF00601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8月8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589至605頁) ⑦GFF01197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10月25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607至621頁) ⑧GFF01701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12月5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一第623至639頁) ⑨GFF03139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6月18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用卡刷卡簽帳單(本院卷一第641至655頁) ⑩GFF03605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9月8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一第657至659、671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一第670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⑪GFF03805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10月6日 塔位3單位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35萬4,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673至693頁) ⑫GFF03883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10月20日 塔位3單位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35萬4,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695至713頁) ⑬GFF03977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11月11日 塔位3單位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35萬4,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一第715至727、729至733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一第728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總計: 306萬8,000元 11 周彥錡 ①GF301683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8月8日 積福墓地3平方公尺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35萬4,000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735至743頁) 每單位:契約①至⑤為1平方公尺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②GF301706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8月13日 積福墓地3平方公尺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35萬4,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745至753頁) ③GF301860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9月7日 積福墓地6平方公尺 70萬8,000元(價金×6單位) 70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755至763頁) ④GF501022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8年3月14日 積福墓地5平方公尺 59萬元(價金×5單位) 59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一第765至771、773頁) ⑤GF500751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8年2月25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積福百分百專案商品客戶服務申請同意書、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795至803頁) ⑥GFF00015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4月24日 塔位3單位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35萬4,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信用卡繳費付款授權書、信用卡刷卡簽帳單(本院卷一第775至793頁;卷三第432頁) 總計: 247萬8,000元 12 周燕娜 ①GF500954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未到期) 108年3月11日 積福墓地5平方公尺 59萬元(價金×5單位) 59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805至813頁) 每單位:契約①為1平方公尺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②GFF00290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6月17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信用卡刷卡簽單(本院卷一第815至829頁;卷三第453頁) ③GFF00832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9月11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831至843頁) ④GFF01242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10月29日 塔位9單位 106萬2,000元(價金×9單位) 106萬2,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信用卡繳費付款授權書(本院卷一第845至869頁) ⑤GFF01470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11月14日 塔位5單位 59萬元(價金×5單位) 59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一第871至883頁) 總計: 247萬8,000元 13 林季紅 ①GF302067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0月22日 積福墓地3平方公尺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35萬4,000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 (本院卷二第3至8頁) 每單位:契約①至②為1平方公尺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②GF502525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9年12月15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 (本院卷二第9至14頁) ③GFF01998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1月7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二第15至23頁) ④GFF04022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11月18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二第25至33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34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總計: 82萬6,000元 14 林澤宏 AZ420102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9月1日 向雲禪境墓地10坪 300萬元(頭期款×10單位) 30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5至38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30萬元 15 林薇薇 ①GFF02961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5月28日 塔位5單位 59萬元(價金×5單位) 59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統一發票、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二第45至52、71頁) 【備註:所提契約書影本(本院卷二第39至44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②GFF02962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5月28日 塔位5單位 59萬元(價金×5單位) 59萬元(即已付金額) 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二第61至70頁) 【備註:所提契約書影本(本院卷二第55至60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總計: 118萬元 16 施坤協 ①AZ301171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7月27日 向雲禪境墓地8坪 200萬元(頭期款×8單位) 20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73至77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85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25萬元 ②AZ301172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7月27日 向雲禪境墓地8坪 200萬元(頭期款×8單位) 20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79至84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一第85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總計: 400萬元 17 吳彥璋 GFF01302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10月30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87至99頁)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18 徐秀鳳 ①AZ201471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2月29日 向雲禪境墓地8坪 200萬元(頭期款×8單位) 20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本院卷二第101至104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契約①至②為每單位25萬元;契約③為每單位30萬元 ②AZ301007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1月11日 向雲禪境墓地8坪 200萬元(頭期款×8單位) 20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105至110頁) ③AZ420093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7月30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2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20萬元(即已付金額) 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115至117頁) 【備註:所提契約書影本(本院卷二第111至114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總計: 520萬元 19 祝凱 GF006125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5年6月23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5萬2,000元(買回價×1單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信託指示函、契約續約同意書(本院卷二第124至125頁) 【備註:所提契約書影本(本院卷二第121至123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每單位:1平方公尺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買回價:每單位15萬2,000元 20 張月蘭 ①AZ201426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0月29日 向雲禪境墓地5坪 125萬元(頭期款×5單位) 125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本院卷二第127至130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25萬元 ②AZ301014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1月19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0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0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131至135頁) ③AZ301168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7月21日 向雲禪境墓地2坪 50萬元(頭期款×2單位) 5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137至141頁) 總計: 275萬元 21 張國棟 GF200688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6年6月27日 積福墓地2平方公尺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9萬2,000元(買回價×2單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145至150頁) 每單位:1平方公尺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買回價:每單位14萬6,000元 22 張淇臻 ①GF301205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6月12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一條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存摺類存款提存交易存根(本院卷二第151至156、244頁) 每單位:契約①為1平方公尺 價金:契約①至⑥、⑧為每單位11萬8,000元;契約⑦為每單位35萬4,000元 ②GFF00453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7月10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用卡刷卡簽帳單(本院卷二第157至168、243頁) ③GFF01129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10月21日 塔位3單位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35萬4,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信用卡帳單(本院卷二第169至181、247頁) ④GFF01574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11月25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委託媒合契約書、信用卡帳單、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二第183至190、248頁;卷三第460頁) ⑤GFF01943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12月31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信用卡帳單(本院卷二第191至201、245頁) ⑥GFF02226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1月31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信用卡帳單(本院卷二第203至213、246頁) ⑦GFF200174 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 110年1月17日 佛座區塔位2單位 70萬8,000元(價金×2單位) 70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二第227至241頁) ⑧GFF200173 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 110年1月17日 牌位4單位 47萬2,000元(價金×4單位) 47萬2,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牌位永久使用權狀、商品委託媒合契約(本院卷二第215至226頁) 總計: 247萬8,000元 23 張瑞香 AZ420121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0月19日 向雲禪境墓地10坪 300萬元(頭期款×10單位) 30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249至254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30萬元 24 張銘輝 ①GF202076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4月30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一條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55至260頁) 每單位:契約①至⑤為1平方公尺 價金:契約①至⑩、⑫至⑬為每單位11萬8,000元;契約⑪為每單位23萬6,000元 ②GF302525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2月17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61至266頁) ③GF302643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2月28日 積福墓地2平方公尺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67至272頁) ④GF501181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8年3月29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73至278頁) ⑤GF501504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8年6月25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279至284頁) ⑥GFF00053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4月30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二第285至295頁) ⑦GFF00729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8月28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二第297至306頁) ⑧GFF02590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3月30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二第307至317頁) ⑨GFF03181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6月29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二第319至326、329頁) ⑩GFF04073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11月25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二第331至340頁) ⑪GFF200137 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 110年2月23日 佛座區塔位1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1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二第359至369頁) ⑫GFF200066 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 110年3月31日 牌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牌位永久使用權狀、商品委託媒合契約(本院卷二第341至349頁) ⑬GFF200081 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 110年4月28日 牌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牌位永久使用權狀、商品委託媒合契約(本院卷二第327至328、351至357頁) 總計: 224萬2,000元 25 許志豪 ①AZ300959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9月29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0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0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71至374、380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381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25萬元 ②AZ300981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0月26日 向雲禪境墓地2坪 50萬元(頭期款×2單位) 5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375至379、381頁) 總計: 150萬元 26 吳思賢 ①GF302284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1月19日 積福墓地5平方公尺 59萬元(價金×5單位) 59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383至388頁) 每單位:契約①至③為1平方公尺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②GF500293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8年1月30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389至393、395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394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③GF501149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8年3月27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397至403頁) ④GFF03468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8月6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405至416頁) ⑤GFF03900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10月27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417至427頁) 總計: 118萬元 27 陳台秀 ①GF001142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2年9月25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5萬2,000元(買回價×1單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429至433頁) 每單位:契約①至③為1平方公尺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買回價:契約①、③為每單位15萬2,000元;契約②為每單位14萬6,000元 ②GF201231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6年10月5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4萬6,000元(買回價×1單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435至439頁) ③GF300312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月24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5萬2,000元(買回價×1單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441至445頁) ④GFF01813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12月16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二第447至452頁) ⑤GFF03753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9月30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本院卷二第453至460頁) 總計: 80萬4,000元 28 陳志誠 AZ420088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7月17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2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2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二第461至469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30萬元 29 吳致廣 ①GF501372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8年5月3日 積福墓地2平方公尺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471至477頁) 每單位:契約①為1平方公尺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②GFF01570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11月23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479至489頁) ③GFF01918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12月30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491至499頁) ④GFF05274 積福專案契約書 110年7月29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501至511頁) 總計: 94萬4,000元 30 陳周江夏 ①GF201592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6年12月1日 積福墓地3平方公尺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43萬8,000元(買回價×3單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13至518頁) 每單位:契約①至②為1平方公尺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買回價:契約①為每單位14萬6,000元 ②GF302045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0月15日 積福墓地3平方公尺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35萬4,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19至524頁) ③GFF01812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12月16日 塔位3單位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35萬4,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525至538頁) 總計: 114萬6,000元 31 陳孟沅 GFF00362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8年6月27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信用卡刷卡簽帳單(本院卷二第539至552頁;卷三第478、480頁)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32 陳玟憲 AZ420151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2月4日 向雲禪境墓地18坪 540萬元(頭期款×18單位) 54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553至556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557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30萬元 33 陳珮蓉 AZ201402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9月28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0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0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本院卷二第559至562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25萬元 34 陳韋臻 ①GFF04283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12月23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二第565至578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579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②GFF04354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12月31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二第581至594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595至596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③GFF04818 積福專案契約書 110年3月19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本院卷二第597至610頁) 總計: 35萬4,000元 35 陳容 AZ201508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3月21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0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0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本院卷二第611至614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25萬元 36 陳劉賞 ①AZ201425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0月29日 向雲禪境墓地6坪 150萬元(頭期款×6單位) 15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615至618、625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25萬元 ②AZ301167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7月21日 向雲禪境墓地2坪 50萬元(頭期款×2單位) 5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619至625頁) 總計: 200萬元 37 曾梅琪 ①AZ201467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2月21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0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0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本院卷二第627至630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651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25萬元 ②AZ301062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1月12日 向雲禪境墓地2坪 50萬元(頭期款×2單位) 5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631至635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651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③AZ301076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2月17日 向雲禪境墓地2坪 50萬元(頭期款×2單位) 5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637至641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651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④AZ910090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0月27日 向雲禪境墓地8坪 200萬元(頭期款×8單位) 20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二第643至646、653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651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總計: 400萬元 38 黃徐秋宏 AZ420097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8月14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2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2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655至660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30萬元 39 黃淑萍 AZ420098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8月17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2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2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661至665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30萬元 40 黃瑞芳 AZ420091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7月24日 向雲禪境墓地3坪 90萬元(頭期款×3單位) 9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匯款交易明細(本院卷二第667至673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30萬元 41 楊雅玲 ①AZ201401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9月28日 向雲禪境墓地2坪 50萬元(頭期款×2單位) 5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土地所有權狀(本院卷二第675至678、685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25萬元 ②AZ301183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8月6日 向雲禪境墓地2坪 50萬元(頭期款×2單位) 5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679至683、687頁) 總計: 100萬元,扣除被告展雲公司已給付之本票票款5萬3,803元後,尚得請求94萬6,197元 本票(本院卷二第687頁) 42 萬寀璇 GF300029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月5日 積福墓地2平方公尺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30萬4,000元(買回價×2單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689至694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695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每單位:1平方公尺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買回價:每單位15萬2,000元 43 萬義昀 ①GF300028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月5日 積福墓地3平方公尺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45萬6,000元(買回價×3單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一條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697至702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767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每單位:契約①至③為1平方公尺 價金:契約①至③、⑤至⑦為每單位11萬8,000元;契約④為每單位35萬4,000元 買回價:契約①為每單位15萬2,000元;契約②為每單位14萬6,000元 ②GF201767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6年12月27日 積福墓地3平方公尺 35萬4,000元(價金×3單位) 43萬8,000元(買回價×3單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703至708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768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③GF301206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6月12日 積福墓地2平方公尺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存摺類存款提存交易存根(本院卷二第709至714、767頁) ④GFF200176 積福專案契約書(佛座區) 110年1月17日 佛座區塔位2單位 70萬8,000元(價金×2單位) 70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715至728頁;卷三第489頁) ⑤GFF02990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6月1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專案訂購暨付款約定書、信用卡刷卡簽帳單(本院卷二第729至740、769頁) ⑥GFF05111 積福專案契約書 110年5月31日 塔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信用卡帳單(本院卷二第741至752、770頁) ⑦GFF200175 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 110年1月17日 牌位4單位 47萬2,000元(價金×4單位) 47萬2,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牌位永久使用權狀、商品委託媒合契約、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753至766頁;卷三第489頁) 總計: 278萬2,000元 44 萬寶閑 GFF200170 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 110年1月17日 牌位2單位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展雲蓬萊陵園祥雲觀牌位永久使用權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一條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牌位永久使用權狀、商品委託媒合契約、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771至782頁;卷三第531頁)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45 董炳森 ①AZ420134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1月10日 向雲禪境墓地10坪 300萬元(頭期款×10單位) 30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783至787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30萬元 ②AZ420168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5月26日 向雲禪境墓地10坪 300萬元(頭期款×10單位) 30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789至793頁) 總計: 600萬元 46 趙成業 ①AZ201451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2月4日 向雲禪境墓地2坪 50萬元(頭期款×2單位) 5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795至798、805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25萬元 ②AZ301079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2月23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0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0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799至803頁) 總計: 150萬元 47 劉雲雙 ①AZ420085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7月13日 向雲禪境墓地5坪 150萬元(頭期款×5單位) 15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809至813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30萬元 ②AZ420162 土地買賣契約書 110年4月13日 向雲禪境墓地10坪 300萬元(頭期款×10單位) 300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815至819、823頁) 總計: 450萬元 48 蕭素聆 GFF04302 積福專案契約書 109年12月28日 塔位1單位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塔位永久使用權狀、委託媒合契約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825至835頁)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49 賴玉芳 AZ420144 土地買賣契約書 109年12月3日 向雲禪境墓地4坪 120萬元(頭期款×4單位) 120萬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837至841頁) 每單位:1坪 頭期款:每單位30萬元 50 李英美 ①GF002367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3年8月5日 積福墓地2平方公尺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㈠被告展雲公司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民法第28條 ②民法第226條第1項 ③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1項 ㈡被告鍾克信部分: ①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 ②民法第28條 ㈢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部分: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28條 契約書、契約續約同意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843至851頁) 每單位:1平方公尺 價金:每單位11萬8,000元 買回價:契約⑨、⑩為每單位15萬2,000元 ②GF001159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2年10月1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5萬2,000元(買回價×1單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土地買賣契約書、契約續約同意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853至857、860至865頁) ③GF300052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月9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5萬2,000元(買回價×1單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867至872、874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873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④GF200767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6年7月13日 積福墓地5平方公尺 59萬元(價金×5單位) 59萬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土地買賣契約書、信託指示函(本院卷二第875至882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859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⑤GF302161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1月5日 積福墓地6平方公尺 70萬8,000元(價金×6單位) 70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883至888、890頁) 【備註:所提統一發票影本(本院卷二第889頁),未能提出原本核對,應予剔除】 ⑥GF202489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0月16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訂購暨付款約定書、統一發票(本院卷二第891至898頁) ⑦GF202505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0月23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899至906頁) ⑧GF302046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0月16日 積福墓地1平方公尺 11萬8,000元(價金×1單位) 11萬8,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907至914頁) ⑨GF302080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0月23日 積福墓地2平方公尺 23萬6,000元(價金×2單位) 23萬6,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915至922頁) ⑩GF302160 積福百分百專案契約書 107年11月5日 積福墓地4平方公尺 47萬2,000元(價金×4單位) 47萬2,000元(即已付金額) 契約書、信託指示函、統一發票、訂購暨付款約定書(本院卷二第923至930頁) 總計: 290萬元 附表二: 編 號 原告 本院准許金額及利息 假執行擔保金 (新臺幣) 假執行反擔保金 (新臺幣)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金額(新臺幣) 利息(民國) 1 余淑鈴 12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萬元 120萬元 0% 2 余毓慧 129萬8,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43萬3,000元 129萬8,000元 0.2% 3 利美鴛 35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6萬7,000元 350萬元 0% 4 吳秀美 508萬4,788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69萬5,000元 508萬4,788元 0% 5 吳秀蘭 400萬7,666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33萬6,000元 400萬7,666元 0% 6 吳銀星 200萬元 其中100萬元自111年5月28日起,100萬元自112年4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6萬7,000元 200萬元 0% 7 杜國像 25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3萬3,000元 250萬元 0% 8 汪昀潔 47萬2,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15萬7,000元 47萬2,000元 0% 9 周秀卿 522萬元 其中50萬元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472萬元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174萬元 522萬元 0.7% 10 周宥慧 306萬8,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102萬3,000元 306萬8,000元 0% 11 周彥錡 247萬8,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82萬6,000元 247萬8,000元 0% 12 周燕娜 247萬8,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82萬6,000元 247萬8,000元 0% 13 林季紅 82萬6,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27萬5,000元 82萬6,000元 0% 14 林澤宏 30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0萬元 300萬元 0% 15 林薇薇 118萬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39萬3,000元 118萬元 0% 16 施坤協 40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33萬3,000元 400萬元 0% 17 吳彥璋 11萬8,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3萬9,000元 11萬8,000元 0% 18 徐秀鳳 52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73萬3,000元 520萬元 0% 19 祝凱 11萬8,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3萬9,000元 11萬8,000元 0.03% 20 張月蘭 275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1萬7,000元 275萬元 0% 21 張國棟 23萬6,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7萬9,000元 23萬6,000元 0.1% 22 張淇臻 247萬8,000元 其中200萬6,000元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47萬2,000元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2萬6,000元 247萬8,000元 0% 23 張瑞香 30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0萬元 300萬元 0% 24 張銘輝 224萬2,000元 其中200萬6,000元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23萬6,000元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4萬7,000元 224萬2,000元 0% 25 許志豪 15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萬元 150萬元 0% 26 吳思賢 118萬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39萬3,000元 118萬元 0% 27 陳台秀 70萬8,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23萬6,000元 70萬8,000元 0.1% 28 陳志誠 12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萬元 120萬元 0% 29 吳致廣 94萬4,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31萬5,000元 94萬4,000元 0% 30 陳周江夏 106萬2,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35萬4,000元 106萬2,000元 0.1% 31 陳孟沅 11萬8,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3萬9,000元 11萬8,000元 0% 32 陳玟憲 54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80萬元 540萬元 0% 33 陳珮蓉 10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萬3,000元 100萬元 0% 34 陳韋臻 35萬4,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11萬8,000元 35萬4,000元 0% 35 陳容 10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萬3,000元 100萬元 0% 36 陳劉賞 20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6萬7,000元 200萬元 0% 37 曾梅琪 40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33萬3,000元 400萬元 0% 38 黃徐秋宏 12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萬元 120萬元 0% 39 黃淑萍 12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萬元 120萬元 0% 40 黃瑞芳 9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0萬元 90萬元 0% 41 楊雅玲 94萬6,197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1萬5,000元 94萬6,197元 0% 42 萬寀璇 23萬6,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7萬9,000元 23萬6,000元 0.1% 43 萬義昀 259萬6,000元 其中212萬4,000元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47萬2,000元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6萬5,000元 259萬6,000元 0.2% 44 萬寶閑 23萬6,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萬9,000元 23萬6,000元 0% 45 董炳森 60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0萬元 600萬元 0% 46 趙成業 15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萬元 150萬元 0% 47 劉雲雙 45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0萬元 450萬元 0% 48 蕭素聆 11萬8,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3萬9,000元 11萬8,000元 0% 49 賴玉芳 120萬元 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萬元 120萬元 0% 50 李英美 283萬2,000元 自111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5%計算之利息 94萬4,000元 283萬2,000元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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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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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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