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確認合建契約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張瓊華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憲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素貞

莊彩卿

陳貞珍

林玉英

吳聖詠

吳聖諦

吳聖詒

徐碧蓮

起慕德斯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建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9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