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金牛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彥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原 告 金牛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綸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怡萱、李珮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7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10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