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 原告
- 李瓊慧
- 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 被告
- 合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之記載應更正為「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增列第三項為「三、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82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