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李瓊慧、合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原 告 李瓊慧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被 告 合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之記載應更正為「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增列第三項為「三、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82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