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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蔡牧容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憶詩
被告
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甘州
被告
吳易洋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零捌萬捌仟參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13、16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8日當庭將聲明有關違約金部分之利息起算日變更為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29頁),其所為訴之變更,僅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下稱胖蜥蜴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7日邀被告吳甘州、吳易洋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約定書、借據,向伊陸續借款9筆金額、借款日到期日如附表所示,並約定若未依約清償,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胖蜥蜴公司僅攤還至如附表最後付息日所示日期之本息後即未再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6條第1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被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吳甘州、吳易洋既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以:對於被告胖蜥蜴公司有向原告申貸借款以及迄今積欠如附表所示金額、利息之事實雖不爭執,但因本件借貸期間適逢流行性肺炎疫情期間,被告公司業務因此減縮;且原告所受損害僅為被告之遲延給付,兩造既已有約定利息,難認原告尚有何額外之損害可言,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顯屬過高,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酌減或免除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據、借據條款增補條約約定書、催告函、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56頁、第133頁),且被告對於被告胖蜥蜴公司有向原告申貸借款,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金額未還,以及被告吳甘州、吳易洋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等事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8-130頁),是原告所述堪信屬實。又被告雖抗辯本件違約金過高云云,惟本件原告請求各筆借款利息之週年利率為2.74%或1.5%,且原告請求之違約金係按上開利息利率之10%、20%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利率合計未達民法第203條規定之法定利率,其違約金約定並無過高之情形,尚無從適用民法第252條之規定酌減。從而,被告胖蜥蜴公司向原告申貸借款均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則原告請求被告胖蜥蜴公司給付上開積欠款項,應認有據。

㈡、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吳甘州、吳易洋為被告胖蜥蜴公司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吳甘州、吳易洋應就被告胖蜥蜴公司上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新臺幣) 餘欠金額(新臺幣) 借款日至到期日(民國) 最後付息日(民國)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計算方式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民國)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收(民國) 1 借據 80萬元 35萬8,258元 自110年9月28日起至110年11月27日止 110年12月24日 自110 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74% 自111年1月24日起至111年7月24日止 自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借據 50萬元 50萬元 自110年7月29日起至110年10月29日止 110年9月29日 自110 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4% 自110年10月29日起至111年4月29日止 自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借據 30萬元 30萬元 自110年8月13日起至110年11月13日止 110年11月13日 自110 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4% 自110年11月13日起至111年5月13日止 自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借據 20萬元 20萬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111年1月26日止 110年11月26日 自110 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4% 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6月26日止 自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借據 200萬元 200萬元 自110年7月29日起至110年10月29日止 110年9月29日 自110 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4% 自110年10月29日起至111年4月29日止 自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借據 1,200萬元 120萬元 自110年8月13日起至110年11月13日止 110年11月13日 自110 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4% 自110年11月13日起至111年5月13日止 自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7 借據 80萬元 80萬元 自110年10月26日起至111年1月26日止 110年11月26日 自110 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4% 自110年12月26日起至111年6月26日止 自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8 借據 75萬元 75萬元 自109年6月30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110年10月30日 自110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111年5月30日止 自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9 借據 425萬元 425萬元 自109年6月30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 110年10月30日 自110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111年5月30日止 自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080萬元 908萬8,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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