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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雅典那鐘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青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被告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原名: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查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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