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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翁偉玲

  • 當事人
    摩比光學科技(廈門)有限公司亦達光學股份有限公司穎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原 告 摩比光學科技(廈門)有限公司 亦達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銘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施汝憬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心雅律師 被 告 穎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郭家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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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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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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