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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翁偉玲

原告
摩比光學科技(廈門)有限公司
原告
亦達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銘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汝憬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心雅律師
被告
穎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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