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摩比光學科技(廈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原 告 摩比光學科技(廈門)有限公司 亦達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銘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施汝憬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心雅律師 被 告 穎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