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 原告
- 摩比光學科技(廈門)有限公司
- 原告
- 亦達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蔡銘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麗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汝憬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蔡心雅律師
- 被告
- 穎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