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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鄭佾瑩

  • 當事人
    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豪奈米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原 告 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棟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 人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康豪奈米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財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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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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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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