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宏棟、康豪奈米應用材料有限公司、黃明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原 告 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棟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 人 王俊權律師 被 告 康豪奈米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財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