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康豪奈米應用材料有限公司、黃明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16號 上 訴 人 康豪奈米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萬9,413元(即3,047,486-638,07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 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