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汎武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武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汎武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吉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湯舒涵律師 許祐寧律師 被 告 鴻辰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諠 訴訟代理人 廖郁晴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宛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ible Airvida系列穿戴式空氣清淨器(下稱系爭產品)產品製造商,伊前為系爭產品非獨家經銷商。於民國110年5月間,各通路商陸續向伊反應系爭產品瑕疵客訴大量增加,要求伊向原廠即被告訴求解決方案。伊為此開箱抽查被告已交付且尚未開箱之M1型號系爭產品,竟發現不良率高達80.3%。伊復將系爭產品乙箱(56台)送請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進行鑑定,結果顯示有高達53台充電後仍無法開啟,不良率為94.6%。是被告提供之系爭產品顯有瑕疵,伊前已寄發燕巢郵局74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74號函)向被告解除兩造自108年10月17日起至109年10月12日止期間之全部系爭產品訂單,被告自應返還系爭產品貨款新臺幣(下同)1,774萬8,565元本息【即①附表「原告主張解約數量」欄所示之已交付系爭產品(下稱系爭解約產品)貨款1,623萬4,139元,及②F-WA-AM1-IB-50及F-WA-AM1-NB-45型號系爭產品之未交付部分(下稱系爭M1產品)已交付定金151萬4,426元】。另伊曾交付Hello Kitty型號系列產品2,680個(下稱系爭Kitty產品)定金162萬7,139元,被告迄今逾期未 交貨,屬可歸責被告事由致不能履行,被告自應將該定金加倍返還。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6條、第259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伊2,100萬2,843元,及自調解聲請書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以現金或同 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伊為系爭產品製造商,委託原告代理銷售系爭產品,最後一次締結之系爭產品代理契約(下稱系爭代理契約)期間為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上開期間屆滿後,兩造仍有持續按原經銷條件合作。惟原告送請鑑定之M1型號系爭產品於109年5月27日前即出貨交付原告,原告竟遲至110年7月間始為鑑定,尚無從以此回推交貨時之M1型號產品狀態,況鑑定樣本數不足,不能證明系爭解約產品均有瑕疵,且與系爭代理契約第12第2項約定原告有於收受產品14日內進行檢視之從速檢查義務有違。再者,兩造就系爭 產品之DOA/RMA規範(下稱系爭保固條款)約定原告於收 貨後10日內可進行外盒外觀檢驗及打開包裝之抽驗,如有外觀或功能不良,均可向伊申請退換貨,如不良比例超過10%,亦可申請該批產品全數退貨。系爭解約產品既已於1 10年1月4日前交貨完畢,原告怠於依系爭保固條款約定履行抽查檢驗義務,應依民法第356條第2項規定視為已承認受領系爭解約產品。況原告起訴迄未能確認本件請求解約之系爭產品各型號數量,已無從據以計算返還貨款數額。縱認原告得解除產品訂單,亦應僅限於確有瑕疵者,並應扣除伊歷來補助原告之回饋金、退佣金及贊助金99萬1,148元。 (二)系爭M1產品則為原告於109年5月7日以採購單號TW00000000號所採購,惟經原告人員表示延單且暫無進貨規劃,致 伊已生產之系爭M1產品未能出貨,原告嗣未曾再請求供貨,其片面拒絕履約,伊自無須返還系爭M1產品定金。 (三)系爭Kitty產品其中黑色款500個業經兩造合意解除訂單,伊已返還此部分產品定金29萬2,500元、營業稅1萬4,625 元,其餘產品則已量產完成並通知原告受領,惟原告迄未向伊指示出貨或限期催告給付,甚至明示並無進貨計劃,伊自無遲延交貨之可歸責事由可言。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以現金或同額之銀行支票或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應就系爭解約產品及系爭M1產品之瑕疵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經原告以系爭74號函解除上開產品買賣訂單後,被告應返還系爭解約產品已付貨款1,623萬4,139元及系爭M1產品定金151萬4,426元,被告另應加倍返還逾期未交貨之系爭Kitty產品定金325萬4,278元等語,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本件爭點及本院判斷分述如下: (一)原告以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6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 未經定期催告被告補正即逕予解除系爭解約產品及系爭M1產品訂單,於法尚有不合: 1.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其法律性質、構成要件及規範功能各不相同。因物之瑕疵而解除契約,與因不完全給付而解除契約,兩者有別。前者無須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買受人即得依民法第359條 規定解除契約;後者則須有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始可解除契約,且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任時,如其不完全給付可能補正者,惟於買受人定期催告補正而不補正時,始得依民法第254條之規定解除契約,不能補 正者,則可不經催告而解除契約;前者應受民法第365條 除斥期間之限制,後者則無民法第365條規定之適用;前 者倘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後者則無此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於買賣標的物有瑕疵,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時,如其不完全給付可能補正者,僅於買受人定期催告補正而不補正時,始得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至為明灼。 2.查原告雖前以系爭74號函向被告表示:「……日前本公司( 按即原告)曾就貴公司(按即被告)交付之系爭商品進行抽查,竟發現產品不良率高達八成,顯已違反民法第354 條……規定,本公司僅依民法第359條規定,以此函解除貴 我雙方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12日止之所有訂單(不含Kitty未交貨部分)。依法,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 務……貴公司亦應將前開剩餘款項(扣除無法退還部分款項 )依法加計利息返還本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43 頁)而主張欲解除系爭解約產品及系爭M1產品訂單,惟原告於本件審理過程中則一致表示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係以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上開產品 訂單,並以同法第259條回復原狀之規定返還貨款(見本 院卷第一第10、216、227頁),是本件原告解除系爭解約產品及系爭M1產品訂單是否適法,自應以其解約是否合於其主張之不完全給付規定即民法227條第1項、第256條規 定為斷。 3.經查,原告固主張系爭產品有高比率充電後無法開機、使用後燒融等瑕疵等情,惟觀諸系爭代理契約第12條第2項 已約定:「乙方(按即原告)於收受本約產品十四日內,應依甲方之出貨明細單,檢視商品有無短少、品項不符或外盒壓損等情形,並應於本約產品送達十四日內,向甲方反應並申請換貨」(見本院卷一第103頁),且兩造就系 爭產品系列歷來亦有相關DOA/RMA規範被告於出貨後就系 爭產品不良品之退換貨與維修責任,其範圍包括主機本體、充電座及項圈外觀不良、無法開機或電源燈不亮、無法充電或電源燈不亮、缺件、電池異常、充電座及充電線項圈損壞等諸多項目,有系爭保固條款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425-438頁),原告亦曾表示:願考慮自行修復庫存 之被告產品並銷售者,目前共計8,529台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255頁),足見本件系爭解約產品及系爭M1產品縱若 有原告主張之瑕疵存在,被告於符合約定保固條件之情形下仍負有維修或退換貨責任,意即該等瑕疵客觀上仍非不得補正,前開產品仍得修復後再為銷售使用。依首揭說明,縱若原告主張之系爭產品瑕疵存在,惟既有補正可能,原告本應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定期催告被告補正而不補正時,始得依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產品訂單。是原告逕以 民法第256條規定未經催告即逕予解除產品訂單,於法即 有不合。 4.從而,原告逕以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6條規定解除系 爭解約產品及系爭M1產品訂單並不適法,前開訂單既未經合法解除,原告請求返還系爭解約產品貨款及系爭M1產品定金合計1,774萬8,565元,即非有據。 (二)原告未證明兩造就系爭Kitty產品有約定確定交貨期限、 或被告已逾各該交貨期限仍未交貨等可歸責被告之事由致不能履行等情事,其請求加倍返還定金325萬4,278元,亦非可採: 1.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者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民法第249條第3款固有明文。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則本件 原告主張被告有逾交貨期間不為交付系爭Kitty產品之可 歸責事由,自應就兩造確有約定系爭Kitty產品交貨期限 、被告逾該期限仍未交貨等利己事實負擔舉證之責。 2.經查,原告雖提出兩造員工間於108、109年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卷一第293-303頁),主張原 告最早自108年起即不斷詢問系爭產品Kitty系列何時出貨並催請出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6-257頁)。惟遍查前 開對話紀錄,無從知悉原告員工所詢問之各該Kitty產品 型號及對應採購單號為何,則前開訊息與本件系爭Kitty 產品之關聯性何在,已難確認。且細閱原告員工所傳送:「Kitty現在有預訂的交期了嗎?」、「上次說可能周二 出貨,請問有進度嗎?」、「這次Kitty確定到貨日是什 麼時候?」、「麻煩你幫我問問看」、「中午左右有辦法確認到嗎?」等訊息內容(見本院卷一第293、294、295 、297頁),反徵兩造就歷次Kitty產品交貨並無預訂交期或到貨日,實係按銷售活動個別商議調整,遑論上開訊息內容亦未見原告曾反應被告有未遵守約定交貨期限之情。末參以兩造曾於109年12月22日開會討論「Kitty出貨是否可以延後到1/4」、原告員工復於110年3月5日寄發電子郵件向被告人員表示:「因目前汎武庫存水位高的關係,我司暫時還未有進貨規劃」等情,有前開電子郵件在卷為據(見本院卷一第121、359頁),而原告於110年3月25日更表示Kitty產品系列尚有庫存粉紅色570個、紅色130個, 有兩造110年3月月會簡報在卷(見本院卷一第361-363頁 ),適徵被告辯稱係原告提議暫緩出貨,未再要求被告供貨等語為可採。足見原告主張被告未依期限逾期交付系爭Kitty產品,尚與事實不符,應屬無稽。 3.從而,原告不能證明被告就系爭Kitty產品有逾期未交貨 之可歸責事由,其以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請求被告加倍返還定金325萬4,278元,不能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貨款1,774萬8,565元本息、加倍返還定金325萬4,278元本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未經催告即逕予解除系爭解約產品及系爭M1產品並不適法,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告迭次聲請本院將系爭產品送請鑑定是否有電源無法開啟等其他瑕疵、瑕疵產生時點及其原因(見本院卷一第208-209頁;卷二第112-113頁),自無調查必要。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亦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新臺幣): 產品編號 品名規格 2019/10/17訂單數量 2020/2/11 訂單數量 2020/4/22訂單數量 2020/5/7 訂單數量 2020/10/12訂單數量 原告主張進貨數量 原告主張 解約數量 單價 (未稅) 原告請求返還金額 *計算式:解約數量×單價 F-WA-AL1-BLK Airvida L1 黑 30ps/B 164 206 182 206 758 559 (庫存量565) 1,870元 104萬5,330元 F-WA-AL-WHT Airvida L1 白 30ps/B 210 126 206 168 710 436 (庫存量445) 1,870元 81萬5,320元 F-WA-AL1-PIK Airvida L1 粉紅 30ps/B 126 168 112 126 532 359 (庫存量369) 1,870元 67萬1,330元 F-WA-AM1-IB-45 Airvida M1 黑 45cm 經典編織款 372 1,752 380 2,504 1,522 (庫存量1,512) 1,825元 277萬7,650元 F-WA-AM1-IB-50 Airvida M1 黑 50cm 經典編織款 1,624 2,184 1,120 (未交付) *系爭M1產品 3,808 1,543 (庫存量1,518) 1,825元 281萬5,975元 F-WA-AM1-IW-45 Airvida M1 白 45cm 經典編織款 276 276 160 (庫存量160) 2,000元 32萬元 F-WA-AM1-IW-50 Airvida M1 白 50cm 經典編織款 224 224 109 (庫存量109) 2,000元 21萬8,000元 F-WA-AM1-NB-45 Airvida M1 黑 45cm 簡約休閒款 448 1,064 1,500 (未交付) *系爭M1產品 1,512 1,134 (庫存量1,134) 1,840元 208萬6,560元 F-WA-AM1-IB-45-GH Airvida M1 黑 45cm 金馬編織款 25 25 4 (庫存量4) 2,170元 8,680元 F-WA-AM1-IB-50-GH Airvida M1 黑 50cm 金馬編織款 25 25 1 (庫存量1) 2,170元 2,170元 F-WA-AC1-DY Airvida C1 黃 兒童款 640 424 288 1,352 775 (庫存量798) 1,650元 127萬8,750元 F-WA-AC1-KG Airvida C1 灰 兒童款 288 250 323 861 635 (庫存量646) 1,650元 104萬7,750元 F-WA-AC1-PP Airvida C1 粉紅 兒童款 360 288 250 898 467 (庫存量481) 1,650元 77萬0,550元 F-WA-AC1-HK-PIK Airvida C1 Hello Kitty 粉紅 1,000 664 (未交付) *系爭Kitty產品 1000 (未交付) *系爭Kitty產品 1,000 634 (庫存量637) 1,950元 123萬6,300元 F-WA-AC1-HK-RED Airvida C1 Hello Kitty 紅 500 1,016 (未交付) *系爭Kitty產品 500 191 (庫存量212) 1,920元 36萬6,720元 合計: 8,529台 1,546萬1,085元(未稅) 含稅: 1,623萬4,139元 加計返還系爭M1產品定金151萬4,426元: 1,774萬8,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