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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正昇

原告
御品行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柏年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複代理人
劉柏村律師
複代理人
蕭依幀律師
被告
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
訴訟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複代理人
戴宇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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