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 原告
- 御品行館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年
- 訴訟代理人
- 劉坤典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柏村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依幀律師
- 被告
- 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真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宇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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