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萬順、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寅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順 參 加 人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 重訴字第439號損害賠償事件,參加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61條定有明文。故參加人於被參加人不為反對陳述之情況下,可獨立上訴。惟參加人仍非訴訟當事人,仍應命被參加人繳納上訴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11月法律意見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幣159,087,123元,折合新臺 幣38,817,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30,424元,未據 上訴人或參加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