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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李桂英

上訴人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439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聲明上訴狀繕本。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日幣14,755,069元(折合新臺幣3,600,237元,註:匯率為0.244,元以下四捨五入)及新臺幣10,626,10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226,341元(3,600,237元+10,626,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5,8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出聲明上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事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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