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 重訴字第439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提出聲明上訴狀繕本。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日幣14,755,069元(折合新臺幣3,600,237元,註:匯率為0.244,元以下四捨五入)及新臺幣10,626,10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226,341元(3,600,237元+10,626,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5,8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提 出聲明上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事 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