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陳彥君
- 法定代理人嚴德溥
- 上訴人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德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元一投資有限公司間111年度重訴字第442號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6,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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