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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陳正昇

  • 當事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惠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原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劉耀邦 被 告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被告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為求程序周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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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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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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