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濬智、陳惠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原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劉耀邦 被 告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被告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為求程序周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