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都市更新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昇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查敏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昇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查敏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江新妹、涂春蘭、涂智鵬、郭乃華、郭乃慎、涂少鏵、涂智堂、涂少瑄因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履行都 市更新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參拾陸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