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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翁偉玲

上訴人
即被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1日11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元。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被上訴人起訴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4萬6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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