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尤慧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21日11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元。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被上訴人起訴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4萬6000元。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