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 原告
- 國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順仁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均廷律師
- 被告
- 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坤元
- 訴訟代理人
- 張簡明杰律師
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以自己名義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提出民事反訴
起訴狀到院,惟依被告訴訟代理人所提本訴委任狀,被告訴訟代
理人並無提起反訴之特別代理權,反訴之起訴已非合法,且亦未
提出民事反訴起訴狀繕本供本院送達原告。茲以本裁定命被告如
有提起反訴之真意,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合於程式之民事
反訴起訴狀暨繕本到院,逾期提出應注意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