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國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王順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原 告 國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仁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梁均廷律師 被 告 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以自己名義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提出民事反訴起訴狀到院,惟依被告訴訟代理人所提本訴委任狀,被告訴訟代理人並無提起反訴之特別代理權,反訴之起訴已非合法,且亦未提出民事反訴起訴狀繕本供本院送達原告。茲以本裁定命被告如有提起反訴之真意,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合於程式之民事 反訴起訴狀暨繕本到院,逾期提出應注意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