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國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到院,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2萬288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如反訴 被告就反訴部分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請另行出具委任狀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