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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國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到院,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2萬288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如反訴 被告就反訴部分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請另行出具委任狀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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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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