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被告 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黃坤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上訴人即被告 日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瑞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駁回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