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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伊倫

原告
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訴訟代理人
黃伃筠律師
被告
怡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萬1,11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41萬2,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8,896元,原告尚欠10萬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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