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耀仁、怡映股份有限公司、劉志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原 告 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訴訟代理人 黃伃筠律師 被 告 怡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萬1,11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41萬2,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8,896元,原告尚欠10萬7,7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