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 原告
- 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耀仁
- 訴訟代理人
- 黃伃筠律師
- 被告
- 怡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和
- 訴訟代理人
- 姜俐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萬1,11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41萬2,4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8,896元,原告尚欠10萬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