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怡映股份有限公司、劉志和、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耀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怡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8萬4,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5,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