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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檀林詩涵

原告
A之父
原告
A之母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心雅律師
被告
高素鈴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賴麗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具狀表示兩造已達成和解之初步共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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