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 原告
- A之父
- 原告
- A之母
- 原告
- A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良駿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卓心雅律師
- 被告
- 高素鈴
- 訴訟代理人
- 龔君彥律師
賴麗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具狀表示兩造已達成和解之初步共識,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