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智、新北區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雅玲 被 告 新北區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1頁第23行、第24行「被告」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原告」。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