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周志明、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周育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5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18萬894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