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徐大壽、松沛企業有限公司、林東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原 告 徐大壽 被 告 松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1,140元,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11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