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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呂俐雯
  • 法定代理人
    王國全

  • 原告
    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原 告 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宇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145號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403頁),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款答詢表附卷足稽(見本院卷二第411至415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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