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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黃愛真

原告
葉秀炫
原告
林俊宏
原告
張美玲
原告
魏清溪
原告
戴倫然
原告
林素芳
查迎春
張家瑜
程敬正
鄭淑文
傅月燕
李筱逢
李惠芬
游翠華
朱世華
張志賓
瞿凌君
陳玉龍
馬志霖
王知新
趙修琪
韓莉莉
馬志鴻
邱世庸
楊志華
何基文
張愛菊
歐汪森
謝麗英
陳鎮淨
曾敬一
嚴承均
呂怡萱
丁王美好
李如蕊
李德渝
劉安琪
鄧明華
游谷樺
吳夢湘
張清祥
陳秀霧
林哲銘
劉星麟
姚輝
牟惠珠
黃賴金鑾
舒王明貴
尤一青
侯明宜
王傳才
譚慶普
柯瑞英
馬濟惠
黃東焄
王如慧
賴德聲
王興村
楊培台
郭饒秀端
陳宥達
張瑞淨
賴育世
劉維恒
楊曉勤
周昌典
孟繁京
彭國榮
彭國光
彭徐麗明
江德中
張俊達
胡淑賢
趙怡情
陳玉芳
林佳燕
張華雄
陳敬義
李嘉陵(即楊永銓之承受訴訟人)
楊述璋(即楊永銓之承受訴訟人)
楊述強(即楊永銓之承受訴訟人)
楊述儀(即楊永銓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中華民國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參 加 人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訴訟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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