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現金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宏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99號 原 告 宏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婕鳳 原 告 王盈雅 曾子凌 王婷瑩 王同乾 洪淑玲 謝坤龍 陳姿君 洪資斌 歐玲縥 邱芷芸 張唐瑜 王宗策 許美惠 上開原告與被告紘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現金股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15,345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65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7,500元(詳如附表所示)外,尚應 補繳15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前已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 1 王同乾 1,529,551元 500元 2 洪淑玲 792,909元 500元 3 謝坤龍 616,707元 500元 4 陳姿君 1,174,680元 500元 5 洪資斌 587,340元 500元 6 吳婕鳳 1,220,375元 500元 7 歐玲縥 381,771元 500元 8 王盈雅 840,072元 500元 9 邱芷芸 881,010元 500元 10 張唐瑜 881,010元 500元 11 曾子凌 587,340元 500元 12 王婷瑩 1,213,914元 500元 13 王宗策 815,757元 500元 14 許美惠 792,909元 500元 15 宏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80萬元 500元 合 計 17,115,345元 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