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鍾克信、邵明斌
- 原告丁肇珍、王閩翔、何幸玟、吳佳穗、吳美蓉、呂文君、呂美玲、李美美、林美玲、洪登枝、凌瓊華、孫敏華、張芙蓉、張瑀恩、梁立勛、梁施麗、梁淑美、梁寶珠、郭凡瑋、郭昭宏、郭宸瑄、郭培中、郭逸帆、陳秀聿、陳映瑄、陳愛芬、陳緯箴、黃國明、葉星廷、葉英明、葉鎧誠、謝宜蓁、鍾淑如、吳文娜、張宜鈞、張莉、李銀濤、周素梅
- 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鍾克信、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8號 原 告 丁肇珍 王閩翔 何幸玟 吳佳穗 吳美蓉 呂文君 呂美玲 李美美 林美玲 洪登枝 凌瓊華 孫敏華 張芙蓉 張瑀恩 梁立勛 梁施麗 梁淑美 梁寶珠 郭凡瑋 郭昭宏 郭宸瑄 郭培中 郭逸帆 陳秀聿 陳映瑄 陳愛芬 陳緯箴 黃國明 葉星廷 葉英明 葉鎧誠 謝宜蓁 鍾淑如 吳文娜 張宜鈞 張莉 李銀濤 周素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 人 方志偉律師 巫家佑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被 告 鍾克信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共 同 複代理 人 蔡舜宇律師 宋易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如後述),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被 告): ㈠被告福座公司、邵文斌答辯有契約正本但無權狀正本者,因權狀所示契約標的可能已經質押甚或轉讓,故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否認各該原告仍為該契約標的權利人;無發票正本者,被告福座公司、邵明斌否認各該原告有給付被告展雲公司價金等語,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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