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賴淑萍

原告
鼎旺建設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閻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閻昱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35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為14萬7,16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萬6,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