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668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茹
- 被告
- 意森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官子睿(原名:官政良)
藍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參拾柒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簽訂之綜合授信契約及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用)一般條款第24條、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一般條款第23條均約定,因該等借款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8、36、46、53、59、65、70、80、91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意森公司)前邀同被告官子睿、藍淑珠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下列時間與伊簽訂4份綜合授信契約、5份放款借據,以為借款:
(一)兩造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訂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綜合授信契約-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額度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循環動用期間自107年12月14日起至108年12月14日止,借款利率按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目前為0.845%)加個別加碼年利率2.105%計算,惟不得低於2.92%。
(二)兩造於108年12月26日訂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綜合授信契約-一般周轉金,額度為500萬元,循環動用期間自108年12月27日起至109年12月27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3.22%計算(即按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2.105%計算,惟不得低於3%)。
(三)兩造於108年12月26日訂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用),額度為100萬元,循環動用期間自109年2月13日起至110年2月13日止,借款利率依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個別年利率2.105%計算,惟不得低於3%。
(四)兩造於109年11月10日訂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額度為3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11日起至112年11月11日止。借款利率自訂約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計算;自110年7月1日起至契約到期日止,按年利率1.9%計算。
(五)兩造於109年11月10日訂立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額度為1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11日起至112年11月11日止。借款利率自訂約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自110年7月1日起至契約到期日止,按年利率2%計算。
(六)兩造於109年11月10日訂立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額度為1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11日起至112年11月11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215%計算。
(七)兩造於109年11月10日訂立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綜合授信契約-一般周轉金,額度為500萬元,循環動用期間自109年11月11日起至110年11月11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95%計算(即按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2.105%計算,惟不得低於2.78%)。
(八)兩造於110年12月7日訂立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綜合授信契約-一般周轉金,額度為500萬元,循環動用期間自110年12月7日起至111年12月7日止,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95%計算(即按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2.105%計算,惟不得低於2.78%)。
(九)兩造於110年12月7日訂立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額度為18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7日起至111年12月7日止。借款利率自訂約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計算;自111年7月1日起至契約到期日止,按年利率1.9%計算。上開9筆借款並均約定如未依約償還本息時,意森公司就應付未付之本息自應還本、付息之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且意森公司所負之上開借款債務如因前述情事視為全部到期並經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借款利率改按原借款利率加計年利率1%計算遲延利息,違約金亦依序改按前開遲延利息之10%、20%計算。詎意森公司自111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官子睿、藍淑珠亦應對上開債務與意森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前揭9筆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授信契約4份、放款借據5份等件為證(見新北院卷第25-93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前揭9筆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產品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法 1 綜合授信契約-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 50萬元 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 2.92% 自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92% 2 綜合授信契約-一般周轉金 278萬元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 3% 自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3 放款借據(活期方式專用) 90萬元 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 3% 自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4 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 30萬元 自111年1月11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 1.9% 自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 5 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 10萬元 自111年1月11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 2% 自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6 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 10萬元 自111年1月11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 2.215% 自11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215% 7 綜合授信契約-一般周轉金 120萬元 自110年12月7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 2.95% 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95% 8 綜合授信契約-一般周轉金 122萬元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 2.95% 自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95% 9 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 127萬8,333元 自111年1月7日起至111年2月20日止。 1% 自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合計:837萬8,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