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永富興開發有限公司、彭妙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永富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妙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國華、陳美鳳、陳國勝、陳美櫻、聯輝實業有限公司、陳安愉因111年度重訴字第694號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9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