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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瑋桓

上訴人
被告
力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珠
上訴人
被告
陳金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進士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05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共同聲明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原審之訴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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