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0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力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珠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陳金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進士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05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共同聲明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原審之訴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