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姚連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15號 原 告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林子峰律師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 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須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全體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之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對象,且不以積極或消極遺產為限,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是以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均有為一體分割、分配於繼承人之必要(最高法院民國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0號、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六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七號、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七號、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一、一0七七號、一0七年 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二號、一0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五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對陳峻郎、陳峻忠分別有新臺幣(下同)二千三百一十四萬七千五百五十七元本息、二千三百一十四萬七千五百五十八元本息之債權,陳峻郎、陳峻忠除繼承黃榮圖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應繼分各為十分之一),已別無其他財產可清償,惟該等財產尚未經分割,而為陳峻郎、陳峻忠與被告十四人公同共有狀態,致原告未能強制執行取償,爰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代位陳峻郎、陳峻忠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遺產分割之請求(參見卷第五四五頁書狀)。 三、經查:被繼承人黃榮圖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死亡時,遺產共有二0六筆土地(持分)、十七筆存款(含七筆贈與存款)、二筆債權、四筆投資(含一筆贈與投資),此經本院查證屬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書函暨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申報書可稽(見卷第四五七至五一0頁),遠逾原告起訴狀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即如附表所示之十二筆土地(持分),而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遺產之分割,不唯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且分割標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全體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為全部遺產整體,不能以遺產中個個財產為分割對象,已如前述,是原告僅請求分割黃榮圖如附表所示之十二筆土地(持分),復未能證明黃榮圖之遺產,於起訴時除附表所示之十二筆土地(持分)外,均已經全體繼承人分割,本件原告之訴有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爰依首揭法條,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即黃榮圖之全部遺產),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四、原告雖具狀請求本院調查黃榮圖之遺產尚有若干尚未分割云云,然原告起訴時未將黃榮圖除附表所示不動產以外之遺產列入分割請求標的,經本院查得黃榮圖之全部遺產後,通知原告到院閱卷(見卷第五一一頁閱卷聲請書),原告猶未將黃榮圖已知之遺產列入,本院自無庸就該等財產起訴時之現狀為調查,況不動產部分為公示資料,原告自可輕易自行查詢得知是否尚未經分割,無由法院代為調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原告請求分割之黃榮圖遺產 編號 不 動 產 標 示 權利範圍 公同共有人 01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 00000000分之 0000000 朱麗碧、黃明山、陳峻忠、黃明堂 、陳峻郎、黃志隆、黃志廷、黃品傑、黃品翔 、巫秀鳳、黃羽柔、黃羽捷、黃柏盛、黃柏穎 、黃于軒、黃穗妘 02 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5分之1 03 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5分之1 04 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5分之1 05 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5分之1 06 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5分之1 07 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1000分之191 朱麗碧、黃明山、陳峻忠、黃明堂 、陳峻郎、黃志隆、黃志廷、黃品傑、黃品翔 、巫秀鳳、黃羽柔、黃羽捷、黃柏盛、黃柏穎 、黃于軒 08 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1000分之191 09 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1000分之191 10 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全部 11 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全部 12 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