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原告
- 林菁
- 原告
- 林賢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葉鶯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子武律師
- 被告
- 頂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承翰
- 被告
- 黃國璋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葉鶯、原告林菁、原告林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追加聲明,求命被告黃國璋再給付被繼承人林士翔之繼承人全體即原告葉鶯、原告林菁、原告林賢新臺幣(下同)4,877,575元及其利息等語(本院卷一第439頁),惟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131,426元(4,877,576元+30,253,850元=35,131,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232元(已繳),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增至40,009,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88元,扣除已繳之321,232元,應補繳42,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就上揭追加部分,命原告葉鶯、原告林菁、原告林賢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2,8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