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

給付土地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林菁
原告
林賢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葉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告
頂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承翰
被告
黃國璋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葉鶯、原告林菁、原告林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追加聲明,求命被告黃國璋再給付被繼承人林士翔之繼承人全體即原告葉鶯、原告林菁、原告林賢新臺幣(下同)4,877,575元及其利息等語(本院卷一第439頁),惟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131,426元(4,877,576元+30,253,850元=35,131,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232元(已繳),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增至40,009,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88元,扣除已繳之321,232元,應補繳42,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就上揭追加部分,命原告葉鶯、原告林菁、原告林賢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2,85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