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頂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承翰、黃國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頂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承翰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國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延聰 林菁 林賢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葉鶯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羅子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各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黃國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55,15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6,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黃國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46,43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次查,上訴人頂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30,253,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頂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17,43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