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頂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承翰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黃國璋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延聰
- 原告
- 林菁
- 原告
- 林賢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葉鶯
-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羅子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各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黃國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55,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黃國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46,436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次查,上訴人頂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為30,253,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頂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17,43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