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丰采造型有限公司、陳琬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27號 原 告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朕鑽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2萬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為8萬8,41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7,91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