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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賴淑萍
  •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琪、楊若喬

  • 原告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朕鑽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27號 原 告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琪 被 告 朕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若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該裁定業於111年8月23日送達原告,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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