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4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 告
-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仁
- 訴訟代理人
- 甘存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 年度重訴字第741 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3 萬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1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