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即、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威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4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仁 訴訟代理人 甘存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 年度重訴字第741 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3 萬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1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