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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4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黃鈺純

上訴人
被 告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仁
訴訟代理人
甘存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 年度重訴字第741 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3 萬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9,1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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