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 上訴人
-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政助
- 被上訴人
- 華新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章立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50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參萬元(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修正前同條第2項及第77條之12、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本院卷一第156頁、第135至13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