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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姜悌文黃珮如賴錦華

上訴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助
被上訴人
華新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立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50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參萬元(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修正前同條第2項及第77條之12、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本院卷一第156頁、第135至13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50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